(2017)陕0104执恢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娄智明与陈小婷、杨威、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执行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智明,陈小婷,杨威,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638号申请执行人:娄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小婷,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威,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娄智明与被执行人陈小婷、杨威、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娄智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73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交纳18738元,本院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娄智明,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2017)陕0104执恢638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