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松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362号原告:陈松朝,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悠然,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国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松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松朝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朝撤诉。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原告陈松朝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