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365号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豆腐营街道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冯现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帅,男,公司员工。被告:赵捷,女,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