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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占义春、权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义春,权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占义春,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权建军,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占义春与被执行人权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