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占义春、权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义春,权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占义春,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权建军,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占义春与被执行人权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