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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宇阳化工有限公司与田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阳化工有限公司,田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946号原告杭州宇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仁龙。委托代理人任飞。被告田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阳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宇阳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田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宇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田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杭州宇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