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杨金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号。负责人江仲翮,该一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杨金,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撤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金行政处罚一案。审 判 长 殷毓平审 判 员 李昌斌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