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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齐芬与吉首市国土资源局、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雅溪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华清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齐芬,吉首市国土资源局,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雅溪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华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罗齐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孝强。委托代理人:曹永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雅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罗齐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华清。再审申请人罗齐芬因与被申请人吉首市国土资源局、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雅溪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华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吉首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卓凤霞审 判 员  杨 晖代理审判员  张珊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麻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