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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玉柱与王晓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柱,王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柱,男,1967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晓兵,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吴玉柱与王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玉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01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