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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初明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初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968号原告李初明,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范清,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被告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58号。法定代表人唐富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初明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初明负担。审 判 员  骆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