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美娟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塘布黄草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娟,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塘布黄草岭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636号原告:陈美娟,女,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委托代理人:曾文东,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塘布黄草岭小组,住所地大亚湾西区塘布黄草岭村小组。负责人:黄志维原告陈美娟与被告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塘布黄草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美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美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