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531号原告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南侧宇泰财富大厦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73623103B。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来凤,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回广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