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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30严冬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冬林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冬林,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厨师,住镇江市,户籍住址镇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冬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冬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被告人严冬林将其与倪某(时与严冬林系夫妻,后离婚)共同共有的房产平昌新城新茂苑某幢某室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倪某提出反对,要求严冬林将房屋所有权证取回。为能继续贷款,被告人严冬林购买了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倪某以骗取其信任。经鉴定,上述两本房屋所有权证均系伪造。二、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严冬林因无力偿还杜某的欠款,为能延缓债务履行,遂购买了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杜某以骗取其信任。经鉴定,上述两本房屋所有权证均系伪造。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严冬林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冬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杜某的证言,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借条,房屋买卖协议,物证鉴定意见书,案发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冬林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严冬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冬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4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惠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