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与赵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976号原告:赵某1,女,200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赵某2,女,201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赵某3,男,1986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320723198608080613,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赵某2诉被告赵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赵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