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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与赵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976号原告:赵某1,女,200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赵某2,女,201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赵某3,男,1986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320723198608080613,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赵某2诉被告赵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赵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