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左崇立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崇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506号罪犯左崇立,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左崇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7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6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某,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李春萍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崇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个,赃款只退缴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左崇立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职务犯,不积极退赃,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崇立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