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619薛彩芬与汪智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彩芬,汪智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619号原告:薛彩芬,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建昌,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系原告丈夫。被告:汪智群,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彩芬与被告汪智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彩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彩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