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董涛与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加维,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加维,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董涛于2017年6月23日以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在一审法院的起诉。上诉人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董涛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同意,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董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董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600元,共5000元由董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纪和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