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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行审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西县国土资源局、王振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西县国土资源局,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35行审265号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地址临西县珠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071657-8。法定代表人:赵安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祥,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王振华,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王振华履行临国土罚字﹝2016﹞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永刚审判员  侯继会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