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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董贵荣与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贵荣,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民初237号原告:董贵荣。被告: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成安县柏寺营乡下河町村。法定代表人:郭书民。原告董贵荣与被告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董贵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贵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董贵荣存款12000元,利息按最后还款日结算;2.诉讼费用由郭书民承担。事实与理由:董贵荣,于2014年5月1日在被告处存入1000元,2014年6月16日存入6000元,2014年11月13日存入5000元,分三次存入,共计存款12000元,年利息18%。到期后被告找借口不让取款,经多次讨要未果,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证据如下: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存款票据3张。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5月1日董贵荣在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入1000元,2014年6月16日存入6000元,2014年11月13日存入5000元,共计1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均是1年,年利率18%,后董贵荣多次催要,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董贵荣在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存款共计12000元,约定期限一年,年利率18%,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董贵荣要求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年率18%,未超过年利率24%,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董贵荣借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1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本金6000元自2014年6月16日起,本金5000元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安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李雪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