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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928沈良元与陈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良元,陈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928号原告:沈良元,194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晔,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安县,现住址不详。原告沈良元与被告陈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因被告陈晔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沈良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良元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元。审 判 长  刘春华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