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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先福与谢淑华、崔永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福,谢淑华,崔永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184号原告:张先福,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谢淑华,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崔永生,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福与被告谢淑华、崔永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先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先福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先福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坤(此件共1页,共印6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