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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家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家利,孙振春,陈学晓,周家平,周高峰,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80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被执行人:周家利,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孙振春,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陈学晓,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周家平,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周高峰,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隋建东,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家利、周家平、陈学晓、周高峰、隋建东、孙振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本金1006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本金100618.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