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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喻选卿、王海浪与康晓波、邓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选卿,王海浪,康晓波,邓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136号申请人喻选卿,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王海浪,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康晓波,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邓斌,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喻选卿、王海浪与被申请人康晓波、邓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喻选卿、王海浪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喻选卿、王海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康晓波、邓斌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新莲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