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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旭制衣有限公司与田茂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永旭制衣有限公司,田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972执291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步行街*号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886468295。法定代表人:罗志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春,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茂花,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旭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0648元、利息3503.8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5元、执行费1659元,合计118925.8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茂花的银行存款11892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志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嘉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