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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牛凤梅与王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26号牛凤梅与王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素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许红生执行员 鲍 钰执行员 解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