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牛凤梅与王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26号牛凤梅与王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素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许红生执行员 鲍 钰执行员 解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