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习华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习华珍,段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男,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习华珍,女,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段君华,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杨志强与被执行人习华珍、段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习华珍、段君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公司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