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代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027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王代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王代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车管、房管、及相关银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代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