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段吉卫申请执行陈永春、赖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吉卫,陈永春,赖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段吉卫,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被执行人:陈永春,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南兴街。被执行人:赖秀群,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翠屏街。本院在执行段吉卫与陈永春、赖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秀名下登记的车辆并扣留了应领取的工程款等收入,现被查封财务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