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显镜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显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08号罪犯林显镜,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尤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撤销龙溪县人民法院(2010)尤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显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份,以被告人林显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尤溪县人民法院(2010)尤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显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显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8次表扬。2015年8月24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显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