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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密春宏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春宏,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452号原告:密春宏,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159号。代表人:井文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飞,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密春宏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密春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密春宏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旭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