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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钧、陈育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钧,陈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冯钧,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吴富康,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育平,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冯钧与被执行人陈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34800元、实现债权费用6000元、案件受理费2560元,合计14336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车辆、无存款、无股权;查明其名下有位于双溪花园32幢101室和中央花园1幢1903室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拍卖,本案通过参与分配得款91310元。因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暂无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君铭审判员  程晶晶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益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