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守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5刑初7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守海,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三穗县,现住镇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3日被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镇远检公诉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守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守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5日21时15分,被告人陈守海酒后无证驾驶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大菜园夜市摊往日月酒店方向行驶,行至日月酒店门口50米路段处时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01mg/100ml,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对陈守海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0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守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守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及时处理,后又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守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守海判处拘役一到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守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21时15分,被告人陈守海饮酒后无证驾驶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大菜园夜市摊往日月酒店方向行驶,行至日月酒店门口50米路段处时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01mg/100ml,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对陈守海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01mg/100ml。另查明,2017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守海饮酒后无证驾驶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小田溪往镇远县公安局方向行驶,20时34分行至镇石线800米路段处时,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6mg/100ml,镇远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6日对被告人陈守海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陈守海于2017年4月19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守海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镇远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29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及照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守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守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守海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守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又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守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守海判处拘役一到二个月左右,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守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志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