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尚兴峰、尚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兴峰,尚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兴峰,男,1995年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2016年8月13日因故意伤害被开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被告人尚帅,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2016年8月13日因故意伤害被开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兴峰、尚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兴峰、尚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尚兴峰、尚帅故意伤害罪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基本一致。被告人尚兴峰、尚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0时许,被害人金某(未成年人)因向邢某索要欠款一事与邢某男朋友被告人尚帅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开原市火车站附近富源小区见面。尚帅给其弟弟被告人尚兴峰打电话告知此事,尚兴峰携带砍刀与尚帅在火车站附近富源小区会合后,金某及其找来的刘某、刘某1等人也相继来到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金某与尚帅发生冲突,后双方发生厮打。其中,尚帅持耙子与刘某发生撕扯,后被现场邢某等人拉开;尚兴峰持砍刀与金某持砖头互相厮打,后刘某1帮助金某也与尚兴峰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尚兴峰持砍刀将金某面部、胸背部等部位砍伤。经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金某被他人用刀砍伤,面部创口6.0㎝构成轻伤一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多处创口累计12.5㎝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金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尚兴峰、尚帅积极救治被害人,为被害人垫付抢救费、医疗费9,000元。2016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尚兴峰传唤到案,2017年2月9日公��机关将被告人尚帅传唤到案。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尚兴峰、尚帅在被害人金某住院治疗期间已支付被害人金某抢救费、医疗费9,000元,在此基础上再由被告人尚兴峰、尚帅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金某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尚兴峰供述、被告人尚帅供述、被害人金某陈述、证人刘某证言、证人刘某1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证人袁某某证言、证人邢某证言、证人尚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病志材料、医疗费收据、收缴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物证照片、行政处罚材料,并有户口证明、户口信息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庭审笔录、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等无前科劣迹证明、和解协议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帅伙同被告人尚兴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尚帅、尚兴峰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持械作案,致他人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之后果,可酌情从重处罚;2、二被告人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3、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4、二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及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兴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尚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