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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从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312号原告:张从文,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何永胜,前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从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