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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罗世芬与黄耀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芬,黄耀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508号原告:罗世芬,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黄耀荣,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宁明县。罗世芬诉黄耀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罗世芬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世芬负担。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伟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