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连生与鹤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运输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连生,鹤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11行初29号原告许连生,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代理人王爱荣,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鹤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1号。法定代表人朱东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原告许连生诉被告鹤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运输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连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连生负担。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