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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连生与鹤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运输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连生,鹤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11行初29号原告许连生,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代理人王爱荣,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鹤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1号。法定代表人朱东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原告许连生诉被告鹤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运输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连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连生负担。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