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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王永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王永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齐春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永军,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诉被告王永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