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桂发与被告赵永志、陈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发,赵永志,陈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733号原告宋桂发。委托代理人王国威。被告赵永志。被告陈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发与被告赵永志、陈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发对被告赵永志、陈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