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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桂发与被告赵永志、陈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发,赵永志,陈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733号原告宋桂发。委托代理人王国威。被告赵永志。被告陈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发与被告赵永志、陈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发对被告赵永志、陈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