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怡清与尚德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怡清,尚德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471号原告李怡清,女,201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法定代理人李世东,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怡清父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尚德浩,男,18岁,现役军人,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怡清诉被告尚德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怡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晓利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