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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贵阳白云诺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白云诺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民初1077号原告:贵阳白云诺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东方广场*单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70573497R。法定代表人:姚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生,男,196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大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56609014K。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原告贵阳白云诺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公司)诉被告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化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部化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1485937.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到2015年1月5日在被告处承建多项装修工程,2015年3月5日全部完工,金额共计3608941.16元,期间被告先后拨付工程款2123004元,尾款1485937.14元至今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前诉讼请求。被告西部化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因装修办公楼,先后与原告签订《贵阳西部化工市场2#楼四-五层公共通道装修合同》、《贵阳西部化工市场2#楼二-三层公共通道装修合同》、《贵阳西部化工(仓储)物流配送中心2#楼一层通道玻璃地弹门制安合同》、《贵阳西部化工市场1、2#楼卫生间木质套装门及门套制作安装合同》、《贵阳西部化工市场1、2#楼地下停车场地下井盖增加盖板合同》、《西部化工制作变压器围栏合同》、《贵阳西部化工(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二期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贵阳西部化工(仓储)物流配送中心2#楼一层钢结构制安合同》、《协议》、《贵阳西部化工(仓储)物流配送中心过道石膏墙隔断及拆玻璃地弹门、吊梭门合同》、《贵阳西部化工(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室内石膏墙隔断合同》。上述合同工程在2015年已全部完工,经结算,合同总价为3209274.6元。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有临时工程需要完成,双方以现场签证的形式确定工程价款,原告提供的10份《现场签证单》金额共计120849.2元。原告为被告完成的工程价款合计3330123.8元,被告共计支付2323004元,尚有1007119.8元未支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合同义务,被告也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虽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但原告为被告完成上述工程至今已两年,依法可以向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尚有1007119.8元装修款未支付,故对原告诉请的该部分款项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西部化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白云诺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007119.8元;二、驳回原告贵阳白云诺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白云诺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被告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