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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缪连泉与陆文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连泉,陆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缪连泉,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缪然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8011100699。被执行人:陆文全,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商,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缪连泉与陆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3105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暂缓本案执行。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