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俊生、赖少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俊生,赖少玉,刘洁玲,吴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俊生,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赖少玉,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刘洁玲,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吴旻,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俊生、赖少玉、刘洁玲、吴旻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中案字第586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旻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仇万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