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俊、周倩申请执行周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周倩,周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申请执行人:周倩,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被执行人:周正兵,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和平东路。本院受理杨俊、周倩与周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周正兵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周正兵有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03执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 善 智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应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