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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国高诉杨志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高,杨志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206号原告:吴国高,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仲,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宇,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吴国高诉被告杨志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高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吴国高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