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钦辉与商河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钦辉,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342号原告:赵钦辉,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希亮,主任。原告赵钦辉诉被告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钦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信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