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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钦辉与商河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钦辉,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342号原告:赵钦辉,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希亮,主任。原告赵钦辉诉被告商河县X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钦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信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