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正北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正北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31号原告青岛正北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匡学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娜,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正北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正北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正北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正北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正北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振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