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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魏智敏申请执行吴生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智敏,吴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魏智敏,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吴生伟,男,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魏智敏申请执行吴生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232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