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任师勇、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师勇,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339号申请人:任师勇,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北村。法定代表人:程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师勇与被告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师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为7万元的设备:上海美乐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制造水冷箱式低温冷水机组一台,型号为LSQ-15WSELY(-15)(ZB);型号为SCS-100衡器一台;不锈钢钢板6张(约厚4毫米,长6米,宽1.5米);柴油罐一个进行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鲁0811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美乐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制造水冷箱式低温冷水机组一台,型号为LSQ-15WSELY(-15)(ZB);型号为SCS-100衡器一台;不锈钢钢板6张(约厚4毫米,长6米,宽1.5米);柴油罐一个;二、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