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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能茂与季改明、张能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改明,张能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监1号监督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季改明,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香,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能茂。申诉人季改明因与被申诉人张能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2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204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民(行)监(2017)420204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能茂与季改明之间民间借贷事实需进一步核实,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6)鄂02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204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银东明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吉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