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能茂与季改明、张能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改明,张能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监1号监督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季改明,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香,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能茂。申诉人季改明因与被申诉人张能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2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204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民(行)监(2017)420204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能茂与季改明之间民间借贷事实需进一步核实,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6)鄂02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204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银东明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吉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