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钦、娄开敏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钦,娄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336号申请执行人:徐钦,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娄开敏,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钦与被执行人娄开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浙0203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车牌号为浙B×××××宝马车一辆,该宝马车至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不能履还交付义务。且双方在执行中未能就折价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另行通过诉讼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3执233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娄开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