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7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98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一年级文化,辍学,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犯非法拘禁、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申请执行(2015)涪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03执73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